生育保险概述
1、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2、生育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必须是在单位名下交社保五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且满6个月之后才能享受生育险的相关待遇(注:个人在流动窗口只能交养老和医疗两险)。缴费要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生育险所有相关待遇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哦,
(二)生育保险的对象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但主要是女职工;
(三)待遇享受条件与计划生育政策紧密联系;
(四)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五)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
(六)产假有固定要求;
(七)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性。
3、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一)产假,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休息期限;
(二)生育津贴,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重复享受。
(三)医疗服务,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一系列服务。
(四)护理假津贴,即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男职工因看护配偶和婴儿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
4、哪些人员应该参加武汉市的生育保险?
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
5、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每月应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0.7%缴纳生育保险费。
6、职工的缴费基数如何计算?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7、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如何计算?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包含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或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政策的,增加30天。(如:晚育且剖腹产仅生育一胎产假天数为143天)
流(引)产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 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 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用人单位连续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可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作为申领必要条件。
8、哪些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9、哪些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和本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国家和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0、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享受晚育假?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晚育假。
附表: